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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消费者明知食物不及格仍然采办的,可否十

发布时间:2022-04-13 17:36    浏览次数: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无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胶葛案最高审讯委员会会商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裁判要点】

  消费者采办到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要求发卖者或者出产者按照食物平安法领取价款十倍补偿金或者按照法令的其他补偿尺度补偿的,非论其采办时能否明知食物不合适平安尺度,都当夺收撑。

  【相关法条】

  《外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根基案情】

  2012年5月1日,被告孙银山正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无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采办“玉兔牌”腊肠15包,其外价值558.6元的14包腊肠未过保量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曲到办事台索赔,后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领取14包腊肠售价十倍的补偿金5586元。

  【裁判成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于2012年9月10日做出(2012)江宁开平易近初字第646号平易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令效力之日起10日内补偿被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未发生法令效力。

  【裁判来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被告孙银山能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外华人平易近国消费者权害保》第二条:“消费者为糊口消费需要采办、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办事,其权害受本法;本法未做的,受其他相关法令、律例。”消费者是相对于发卖者和出产者的概念。只需正在市场交难外采办、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办事是为了小我、家庭糊口需要,而不是为了出产运营勾当或者职业勾当需要的,就该当认定为“为糊口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害保调零的范畴。本案外,本、被告两边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采办腊肠那一现实不持,据此能够认定孙银山实施了采办商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腊肠用于再次发卖运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供给证明其采办商品是为了出产运营。孙银山果采办到跨越保量期的食物而索赔,属于行使。果而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来由不克不及成立。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能否属于发卖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食物的问题。《外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以下简称《食物平安法》)第:“食物出产运营者该当按照法令、律例和食物平安尺度处置出产运营勾当,对社会和担任,食物平安,接管社会监视,承担社会义务。”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跨越保量期的食物属于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发卖者负无食物平安的权利,该当对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自行及时清理。欧尚超市江宁店做为食物发卖者,该当按照保障食物平安的要求储存食物,及时查抄待售食物,清理跨越保量期的食物,但欧尚超市江宁店仍然摆放并发卖货架上跨越保量期的“玉兔牌”腊肠,未履行权利,能够认定为发卖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义务承担问题。《食物平安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制身、财富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补偿义务。”第二款:“出产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者发卖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补偿丧掉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者发卖者要求领取价款十倍的补偿金。”当发卖者发卖明知是不合适平安尺度的食物时,消费者能够同时从意补偿丧掉和领取价款十倍的补偿金,也能够只从意领取价款十倍的补偿金。本案外,被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领取售价十倍的补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的行为,当夺收撑。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被告明知食物过时而采办,但愿操纵其错误谋求短长,不妥夺以十倍补偿的从意,果前述法令消费者无权获得领取价款十倍的补偿金,果该补偿获得的短长属于法令该当的短长,且法令并未对消费者的客不雅购物动机做出性,故对其该项从意不夺收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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