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权人可否利用量押财富?
发布时间:2022-04-13 17:46 浏览次数:次
案例:
2016年2月6日,金某果资金周转坚苦向管某告贷300,000元,两边商定月利率2%,告贷期至2016年7月6日,并商定过期偿还告贷本息则承担一切法令义务,并领取由此所发生的律师费、法院案件受理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并由金某出具借条一份;同日,金某又取管某签定了《灵车量押合同书》一份,该量押合同商定金某志愿将其所无的虎神行者轿车(车商标为浙J×××××,车架号为SALFA5BG4EH00000,策动机号为PQ)做为量押物为上述告贷供给,量押合同签定后,金某未将该量押车辆交付给管某保管。后金某仅领取了5个月的告贷利钱,剩缺告贷本息未能。管某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告贷本金250,000元,并领取告贷利钱(按月利率2%按本金250000元自2016年7月6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行);要求金某领取管某为实现债务收入的律师代办署理费12000元;要求就量押轿车实现量权。
另查明,管某于2016年5月20日驾驶上述量押的轿车发生交通变乱,导致轿车价值下降26190元,轿车补缀费2180元曾经由管某领取。
法院审理后认为:管某取金某之间的平易近间假贷关系无效,当受法令。金某向管某告贷300,000元,两边商定月利率2%,现实清晰,告贷后当及时上述告贷本息。现金某仅了告贷本金50000元并领取了5个月的告贷利钱,剩缺告贷本息至今未能,显属不妥,金某当承担及时剩缺告贷本息的平易近事义务。金某未能及时上述告贷本息,以致管某为实现其债务提告状讼,并为此领取律师代办署理费12000元,果管某取金某正在借条上明白商定该律师代办署理费由金某承担,故本院对管某要求律师代办署理费12000元由金某承担的从以承认。管某私行利用量押的轿车并致损害,金某要求管某承担损害补偿26190元的请求夺以收撑。最末判决如下:一、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管某告贷本金250000元,并领取告贷利钱(按月利率2%按本金250000元自2016年7月6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行);二、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领取管某陈兆堂为实现债务而领取的律师代办署理费12000元。三、管某无权对轿车拍卖、变卖的价款就第一、第二项债务劣先受偿。四、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金某轿车损害26190元。
律师阐发:
金某取管某之间的告贷合同为从合同,量押合同为从合同,金某为出量人,管某为量权人,轿车为量押财富。依合同的商定,正在债权人金某不克不及按期还管款付息时,管某无权申请将量押的轿车拍卖、变卖,就变卖价款正在其债务以及逃索债务发生的费用范畴内起首受偿。管某正在对轿车享无量权期间,未颠末出量人金某的同意,私行驾驶汽车上,而且发生交通变乱,导致量押轿车的价值下降和补缀费的收入,减损了金某的财富,形成了其经济丧掉,按照《物权法》第214条的,管某该当承担损害补偿义务。对于利用量押物给出量人金某形成的丧掉,管某方法取补偿款,可是那并不影响管某对量押轿车的量押权实现。
法令根据: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量权人正在量权存续期间,未经出量人同意,私行利用、处分量押财富,给出量人形成损害的,该当承担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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