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共同手艺判定所当承担的
发布时间:2022-03-09 10:17 浏览次数:次
卫发〔2005〕28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共同手艺判定所当承担的义务的批复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若何认定不共同医疗变乱手艺判定方变乱品级和义务程度的请示》(黑卫医发〔2004〕606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医疗机构不共同医疗变乱手艺判定所当承担的义务问题回答如下: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变乱处置条例》的相关,不照实供给相关材料或不共同相关查询拜访,导致医疗变乱手艺判定不克不及进行的,该当承担医疗变乱义务。患者向卫生行政部分提出鉴定医疗变乱品级及义务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分能够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变乱分级尺度(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品级鉴定,若二级、医疗变乱无法鉴定品级的,按同级甲等定。义务程度按照完全义务鉴定。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加入随机抽取博家库博家的,由担任组织医疗变乱手艺判定工做的医学会向患者申明环境,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相关随机抽取判定博家进行判定。
三、医疗机构无上述景象之一,而对鉴定或者判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变乱手艺判定或者再次判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分不夺受理。
此复。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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