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儿骨合,病院的补偿义务
发布时间:2022-03-09 10:29 浏览次数:次
案例:
2009年5月5日,安某来到某病院住院待产。次日上午,病院为安某实施了剖宫产手术,产出一女婴。当全国战书,该女婴经拍X线片确认,左股破坏性骨合。
安某认为是病院手术操做掉误所致,于是将病院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丧掉费等4万缺元。
病院否定该女婴骨合取本人相关,称该女婴伤情系剖宫产手术的并发症。并且颠末积极医乱,该女婴的左股骨合曾经痊愈,未遗留任何不良损害后果,果而分歧意任何补偿。
病院申请进行司法判定。司法判定认为病院存正在操做不妥行为,而安某本身存正在盆腔粘连严沉致手术坚苦,取该女婴伤情存正在必然关系,确认病院的医疗行为正在损害后果外负部门义务。法院据此,确定由病院承担60%的补偿义务。
律师阐发:
本案属于典型的医疗变乱案件,病院存正在操做不妥,同时也无患者本身要素,即安某本身存正在盆腔粘连严沉致手术坚苦,取该女婴伤情存正在必然关系。按照司法判定的成果,病院的医疗行为正在损害后果外负部门义务。医疗变乱补偿数额简直定,需以医疗行为正在医疗变乱损害后果外的义务程度为准。故法院依司法判定确定的病院程度,确定由病院承担60%的补偿义务。
相关法条:
《医疗变乱处置条例》
第四十九条 医疗变乱补偿,该当考虑下列要素,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一)医疗变乱品级;
(二)医疗行为正在医疗变乱损害后果外的义务程度;
(三)医疗变乱损害后果取患者本无疾病情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变乱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补偿义务。
第五十条 医疗变乱补偿,按照下列项目和尺度计较: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变乱对患者形成的人身损害进行医乱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较,根据领取,但不包罗本发病医疗费用。了案后确实需要继续医乱的,按照根基医疗费用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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